地磅廠家對 JJG 14- 2016 《非自行指示秤》檢定規程的解析
地磅廠家對 JJG 14- 2016 《非自行指示秤》檢定規程的解析
本文對 JJG 14- 2016 《非自行指示秤》 檢定規程的主要修訂內容進行了解析,闡明了與原規程 JJG 14- 1997 的主要不同,以便于讀者對新規程的理解和應用。
一、引言
非自行指示秤是指完全靠人員操作來取得平衡位置的秤,是一種典型的非自動秤,主要包括各種機械杠桿秤,如移動式的案秤、臺秤、固定式的地秤等。
近年來,盡管數字指示秤在市場上所占份額不斷增大,但是,與數字指示秤相比,非自行指示秤仍具有一定的優勢和不可替代性,主要表現在便于運輸攜帶、價格低廉、結實耐用、維修方便等特點,特別適用于廣大農村市場。同時,作為機械衡器,其對環境條件的適應能力較強,具有耐濕熱、耐腐蝕、抗干擾、抗粉塵污染等特點,適用于化工、建材等行業的特殊環境,具有廣闊的市場空間。
原有的檢定規程 JJG 14- 1997 《非自行指示秤》 于 1998 年發布實施,距現在已有近 20 年,我國的非自行指示秤的生產、使用情況已有了很大的發展,尤其是 OIML 國際建議 R76 《非自動衡器》 已于 2006 年改版,其相關內容也有了較大的改變。為適應我國非自行指示秤產品發展的需要,全國衡器計量技術委員會組織青島衡器測試中心等單位對 《非自行指示秤》 檢定規程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檢定規程 JJG 14- 2016 《非自行指示秤》于 2016 年 9 月 3 日起實施。為便于理解和應用,本文對新規程的修訂內容進行闡述和分析。
二、對原規程的主要修訂
新規程在 JJG 14- 1997 的基礎上,補充完善了以下內容。
(一) 在結構、表述及編排格式上執行 JJF 1002- 2010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使規程更加清晰、易讀。對每一個檢定項目做了詳盡明確的描述,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 增補了與計量檢定相關的一些必要的術語 (見規程 3.1)
為便于理解和應用,規程引用了非自行指示秤的主要組成部件的術語,如承載器、計量杠桿、增砣、游砣等。
規程增加了“載荷”的術語,主要是為了讓檢定員了解載荷與砝碼的關系。通常載荷可以是標準砝碼,也可以是其他量值穩定的物品。在規程中有些地方用到砝碼,有些地方用載荷。在用砝碼的地方 (如稱量檢定、靈敏度檢定),表示只能在承載器上施加砝碼,而用載荷的地方 (如重復性),表示既可以施加砝碼,又可以施加其他載荷。
對于“臂比”的術語,規程做出了與 JJF 1181《衡器計量名詞術語及定義》 不同的解釋。JJF 1181的解釋是“杠桿臂的長度比,一般是指攴點到力點的距離除以支點到重點的距離得出的商。”而我們調查發現,市場上在用的非自行指示秤的臂比都是以分數形式標注的,如 1/5,與 JJF 1181 的定義不相符。并且,規程中的公式需要使用臂比進行計算。為避免混淆,我們重新對臂比進行了明確定義“杠桿臂的長度比,一般是指支點到重點的距離除以支點到力點的距離得出的商。”從而保證了定義與實際使用的非自行指示秤相符合。
(三) 在“概述”中,從用途、原理、結構等方面對非自行指示秤進行了全面的定義 (見規程4)。尤其是對非自行指示秤的原理做了詳細的闡述,即“是基于杠桿平衡原理而設計,完全靠人員操作來取得平衡位置的機械秤,即通過增砣的增減和 (或) 游砣在標尺上的移動來平衡被測物的重量,通過計量杠桿的擺動來確定平衡狀態,從而獲得稱量示值。”使讀者在看規程時對非自行指示秤有一個較深入的了解。
(四) 修改了對靈敏度的要求 (見規程 5.7)
由于國際建議 OIML R76- 1:2006 《非自動衡器》 已對非自行指示秤的靈敏度要求做出了修改。為與國際技術規范保持一致,本規程采用了國際建議的要求,將靈敏度的要求改為:
在處于平衡狀態的秤上,施加等于 5.3 規定的秤在相應秤量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的附加砝碼,由此引起計量杠桿的位移 (計量杠桿力點端所改變的距離) 至少應為:
對最大秤量 Max≤30 kg 的秤為 2 mm;
對最大秤量 Max>30 kg 的秤為 5 mm。
(五) 增加了防欺騙性使用和對游砣、增砣、調整腔等部件進行保護的規定 (見規程 6.1)
防止計量作弊,保障消費者權益和貿易的公平是檢定規程的一項重要職責。因此,本規程增加了防作弊的條款,通過對可能影響秤的計量性能的部件進行保護,防止作弊行為的發生。
(六) 增加了檢定項目一覽表,修改了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查的檢定項目 (見規程 7.2)。
對于后續檢定,取消了原規程中“稱量測試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不測試至最大秤量,至少測試至 2/3 最大秤量;重復性測試,只進行約 50最大秤量的測試;零點測試不進行 5.2.2.4 點的測試”等規定,后續檢定除增砣檢定外,其他項目與首次檢定相同。
對于使用中檢查,做了簡化處理。JJG 14- 1997規定使用中檢查執行后續檢定的規定,但最大允許誤差為首次檢定最大允許誤差的兩倍。經審定會討論,認為使用中檢查的實施與檢定有很大的區別,執行使用中檢查的人員通常不是檢定員,設備和環境等因素也無法有效控制,因此,使用中檢查難以按照檢定的要求執行。通常使用中檢查只進行計量的安全性及計量法制標志和計量器具標識的檢查,確認衡器在有效的檢定周期內且狀態良好即可。
(七) 增加了稱量的計算公式,并提供了一種便捷的檢定方法 (見規程 7.4.4)。
按照 JJF 1002- 2010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 的要求,規程對檢定項目中需要數據處理的項目都增加了計算公式,提高了規程的嚴謹性,方便檢定員進行數據處理。
另外,將一種便捷的檢定方法寫入了規程,并給出了計算公式,使規程的可操作性更強。給出了明確的計算公式,避免了檢定員發生示值誤差符號錯誤的問題。
通常,有經驗的檢定員檢定非自行指示秤時采用以下方法:在規定的秤量點,加放相應的增砣,將游砣移動到指定位置,在承載器上施加相應的檢定砝碼,觀察計量杠桿是否處于平衡狀態。若計量杠桿偏低,則在承載器上施加附加砝碼至計量杠桿平衡,施加的附加砝碼的負數即為示值誤差 (負誤差);若計量杠桿偏高,則在增砣盤施加附加砝碼至計量杠桿平衡,施加的附加砝碼除以臂比即為示值誤差 (正誤差)。當然也可以在承載器和增砣盤上同時施加附加砝碼調整計量杠桿平衡,按照給出的公式計算示值誤差。使用這種方法操作和計算都非常簡捷,我們將此方法寫入了規程,并給出了計算公式:
E= m1/k- m2
式中:E—示值誤差;
k—臂比;m1—在增砣盤上施加的附加砝碼;m2—在承載器上施加的附加砝碼。
為便于檢定操作,本規程還專門提供了采用這種方法的檢定記錄格式 (見規程附錄 B)。
(八) 修改了重復性檢定的載荷要求 (見規程
7.4.5)
JJG 14- 1997 中重復性檢定的載荷要求是“分
別在約 50%最大秤量和接近最大秤量進行兩組測試”。而國際建議 OIML R76- 1:2006 《非自動衡器》 對于重復性檢定的要求是“用 0.8 倍最大秤量進行一組試驗”。對此,我們采納了國際建議的要求。但是,對于某些非自行指示秤,使用 0.8 倍最大秤量的砝碼不太方便。 比如:最大秤量
Max=10kg 的案秤,0.8 倍最大秤量為 8kg,這就要使用一組 5kg、2kg 和 1kg 的砝碼組合,不如直接使用一個最大秤量 10kg 的砝碼方便。
因此,我們把載荷要求規定為 “用接近(0.8~1) 倍最大秤量的載荷”,給檢定員以選擇的余地,既采納了國際建議,又兼顧了檢定方便。
(九) 刪除了偏載檢定中“稱量滾動載荷的秤”的相關內容及計量杠桿單獨測量的相關內容
現在,非自行指示的汽車衡已非常稀少,因此,本規程在偏載檢定中刪除了“稱量滾動載荷的秤”的相關內容。
同樣,現在具有附標尺的秤 (即 JJG 14- 1997
中提到的游砣標尺秤) 已非常稀少。再者,檢定員通常是采用在稱量檢定中每個“槽口”分度進行檢定的方式,很少會將計量杠桿取下單獨測量。因此本規程刪除了計量杠桿單獨測量。
(十) 提供了檢定記錄格式和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內頁格式 (見附錄 A、B、C、D)。
按照 JJF 1002- 2010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 的要求,規程提供了檢定記錄格式和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內頁格式,供檢定員參考使用。
三、結束語
JJG 14- 2016 《非自行指示秤》 檢定規程在原規程的基礎上,參考了 OIML R76- 1:2006 國際建議,同時結合我國非自行指示秤的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力求做到科學、合理、實用,適應我國非自行指示秤檢定的要求,保證非自行指示秤的稱量準確度。
本文對規程的修訂內容進行了闡述,希望有助于讀者對規程的理解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