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磅干擾器干擾地磅從中漁利
案情簡介
陳某是一名“豬販子”平時到各小型豬場集中收購生豬,然后賣到各定點屠宰場,從中賺 取差價。某日,朋友黃某告訴他,“老老實實”販賣生豬賺不了多少錢,何不利用地磅干擾器干 擾地磅,從中漁利。陳某聽了大為心動,于是托黃某買來干擾器。在以后收購生豬的過程中,陳 某和黃某密切配合,一人操作地磅干擾器,一人與賣家過秤。最終,二人通過這種手段多獲取了 生豬重量總計價值達1萬余元。
觀點分歧
在辦理此案中,辦案民警對案件的定性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陳某和黃某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盜竊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陳某和黃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詐騙罪。
法理評析
結合案情,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即陳某和黃某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 物的行為。詐騙罪要求受害人基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對事實真相產生錯覺,信以為真,進而使其 出于真實的內心意思而自愿對財物作出處理,而受害人的自愿處分行為是詐騙罪的本質特征。盜 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因此,二罪的主 要區別在于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不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 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一個完整的邏輯結構:行為人以非 法占有財產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一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一受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一行為 人取得財產一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綜上,區分盜竊罪和詐騙罪,關鍵要看行為人占有財物的方式,或者說看財產損失是否是被 害人處分財產的結果。基于行為人的行為,使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產生有瑕疵的意思表示,進而 將財物“自愿”交給行為人的,屬于詐騙;如果是行為人在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根本不知情的情 況下,秘密將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則是盜竊。
本案中,生豬養殖公司工作人員對因受地磅干擾器干擾而“減少”的生豬重量沒有認識,繼 而對該“減少”的部分不存在處分的意思表示,不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事實上,陳某和黃某利 用干擾器,將“減少”的生豬重量秘密地轉移到自己名下,就是采取了秘密竊取的手段,因此, 應以涉嫌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