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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地磅在實際使用中的問題及思考

時間:2019-01-10 01:45:30   點擊數:

動態地磅在實際使用中的問題及思考

動態地磅是民生計量中重要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對其的科學監管與服 務保障有著重要和現實的意義。江蘇是全國率先采用公路計重收費的省份。幾年來,超限超 載、大噸小標等現象得到有效地控制。但是計重準確度成為公路收費矛盾的焦點。本文就 動態地磅在實際使用中所出現的焦點問題做了分析并提出思考。

江蘇是全國率先采用公路計重收費的省份之 一。200212月由省物價、財政、交通等三家審 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在普通公路3個收費站試點, 并于2003年底在全省全面實施。與原實行的養路 費征收辦法相比計重收費是一種更為公平、合理、 科學的收費方式,隨后計重收費在全國各省相繼 推廣。幾年來,超限超載、大噸小標”等現象得 到有效地控制。解決了收費人員與過往司機在判 斷車型、認定噸位等方面的矛盾。但是計重準確 性成為公路收費矛盾的焦點。

目前,我省計重收費系統主要使用全國七家 企業的產品。而高速公路主要使用的是其中三家 的產品。高速公路所用三家企業的設備在可靠性 和穩定性上都相對較好,尤其是二代產品軟件可 按車型的不同進行誤差修正。但是,03年至04 的第一代設備,到今年為止使用了近4年,里面 的芯片還是老的版本,日常的維護保養不夠 臺和傳感器老化也導致穩定性重復性波動較 ,這批計重設備普遍首檢合格率不到20% , 部分動態汽車衡需更換稱重主版才能調試合格。

現在,很多收費站已更換為二代產品,但是計重收費爭議突出,駕駛人員投訴率較高,針對 這一問題,我們根據平時計量檢定中掌握的情況 做如下分析。

一、導致計重爭議投訴的原因分析

1、我們在動態地磅的檢定過程中,對每一 臺設備的數據都要做分析,示值誤差即使在允差 范圍內,我們檢定人員也會將數據修正到約定真 值,盡量避免正偏差。以某收費站為例,首檢合 格率雖然只有40%,但負偏差占大半,且超差范 圍在±2%以內,按現行的收費標準,比如核載40 噸,行程100公里,收費出入只在5元左右, 收費站有的道多收有的道少收、駕駛人員有時多 交有時少交,總值趨于平衡。如果駕駛人員能夠 按要求以5km/h的車速勻速過衡,計重帶來的收 費誤差會更少。因此對絕大部分車輛的計重收費 沒有明顯影響。

2、但是,當路政執法以計重收費為依據時, 即使是動態汽車衡在允差內的正偏差,也會導致 500元到5000元的超限罰款,使矛盾升級,造成 計重爭議的投訴。

據統計投訴頻次最高的是我省兩座長江大橋收費站,這兩個收費站長期以來一直有路政執法 人員以計重收費的稱重為依據治理超載超限;絕 大多數的投訴是:當計重超載,導致路政處罰, 而收費站又不讓復秤的情況下,引起的;如大橋 規定,總重超過55噸,車輛就禁止通行,必須繞 行或駁載??梢哉f公路運輸行業原來固有的矛盾 都集中表現為計重收費系統的準確性。

3、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的計量特性與交通 部門的相關法規不對稱。

養路費的征收是根據車型、軸載荷及總載荷 設定每噸公里的收費基數再乘總質量乘公里數。 超限30%以內含30%)的車輛,按正常車輛的 計重費率計收通行費;超限30%以上的車輛,正 常質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車輛的計重費率 計收通行費,其余部分按基本費率的1.5倍至3 計收通行費。路政也以超限30%以上為處罰依據。 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動態精度采用相對精度表 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JJG 907-2006《動態公路 車輛自動衡器》中規定,動態5級的使用中允許 誤差為±5%。當被稱車輛總重為50t時,允許誤 差為± 2.51,即稱重結果允許在47.5t52.5t范圍 內。

如果有一輛貨車,約定真值的總重是50噸, 而動態汽車衡稱重結果是52噸,從動態地磅 計量特性來看,該計重設備計量是合格的。但是, 超過50噸就要受到路政的罰款和高于基本費率的 收費,當然要引起投訴。

4、收費人員對投訴的處理態度。

司機對稱重結果不認可,可能是由多種因素 造成的,當收費員遇到司機的投訴時,應客觀的 分析原因,采取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法解決問題, 不能簡單的認為司機是無禮取鬧,更不能認為動 態汽車衡經過檢定,就與收費站無關。

二、造成計重失準的原因分析

1、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計量性能不穩定。 動態汽車衡作為計量器具其計量特性不是靠周期 檢定就能保證的,必須靠檢定周期內的維護保養 和使用中檢驗來控制。而收費站使用的動態汽車 ,基本上是全天二十四小時一直處于工作狀態, 部分收費站車流量太大,動態汽車衡每天要受到 上萬次的沖擊,尤其是03年至04年安裝使用的 第一代設備,計量性能極易出現不穩定。已無法

在一個檢定周期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

2、計重收費過程中司機的主觀因素。

動態汽車衡作為近幾年剛剛出現的新型衡器, 國際法制計量組織雖然已經將動態汽車衡劃歸為 自動衡器,但對動態汽車衡是屬于自動衡器,還 是屬于非自動衡器,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因為 在稱量過程中需要人的介入,無駕駛車輛通過稱 重區,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根本無法完成稱重。 而且司機的主觀因素對稱重結果準確與否有至關 重要的影響。我們曾用多種車型進行試驗,試驗 結果表明:如果車輛在通過稱重區時明顯加速、 減速、剎車、走S型或通過速度過快,稱重結果 的誤差會明顯大于±5%,且負誤差和正誤差隨機 出現。絕大多數的司機能夠在稱重過程中自覺保 持車輛低速平穩的通過,但現有條件無法及時發 現并制止司機采取非正常通過方式。

三、對投訴分析

1、投訴最多的情況是“同一輛貨車兩處收費 們稱重結果不一致。

動態地磅多為動態5級,允差在±5%, 論上,兩臺動態汽車衡都檢定合格,稱重示值也 可能相差近10%,如果載荷為40噸,有可能相差 4噸,這是很難避免的。

實際中,據駕駛人員透露一些運輸公司會用 幾輛車對經常通過的收費站每個道口做試驗,確 定計重最輕的道口,然后超限相應的載荷、規定 只能走計重最輕的道口通行,否則費用不報, 果造成超限運輸。當動態地磅檢定調試以后或 通過其它收費站等特殊情況,就會受到路政的處 罰,引起爭議。

2、還有常見的一種投訴是:知道自己車子雖 然超載,但沒有稱重顯示那么多,要求復秤遭拒 絕后進行投訴。如我們接到的一起投訴:“我的 車雖然超載了,但只有54噸,稱出58噸,罰少 點我也認了......投訴計重不準。

這種情況大多因為在計重收費過程中司機的 主觀因素造成的。有極少數貨運駕駛人員,長期 從事公路運輸,也會總結一些過衡經驗。故意超 載運輸,采用不當方法過衡,靠經驗”偷逃通 行費否則,明知路政要處罰,就不會超載了。 成功了萬事大吉,不成功就會導致正誤差放大, 引起投訴。

檢定結果也表明以5km/h的速度勻速過衡首 檢合格率為80%。如果速度太快計重系統的 采樣速率不夠就很難保證其計量特性。有些 駕駛人員,故意超載運輸抱僥幸心理,不按 要求過衡,采用S型通過秤臺“加裝液壓 車軸、假軸” “搭橋” “卡住稱芯” “跳車“高 速沖衡”等方法達到偷逃通行費和躲避路政處 罰的目的。

四、解決計重投訴問題的思考

實現稱重收費的幾年來,超限超載、“大噸小 標等現象得到有效地控制。解決了收費人員與 過往司機在判斷車型、認定噸位等方面的矛盾。 但是計重準確性成為公路收費矛盾的焦點。駕駛 人員經常性的投訴和新聞媒體的介入,使計重設 備的準確性問題成為一個長期的民生問題。

其實,計重爭議背后已不是單一的計量問題。 還牽涉到全社會的認知;行政行為和經濟行為的 兼容;計量法規與交通法規的不對稱;計重設備 的優劣;計量檢定的準確可靠;執法和收費人員 的工作態度和方法;駕駛人員的素質等諸多因素。 需要計量技術機構提供依據,質監和交通行政管 理部門組織,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

1、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交通部門牽頭,研 究調整相關收費和處罰辦法,使不同行政部門的 相關法規能夠統一,使執法和收費工作既合法又 合理。

2、路政執法可以結合計重收費,確定嫌疑車 輛后,將其引致高精度的靜態衡器進行確認,作 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計重收費實行時間不長,從計量的角度看, 只有計量檢定規程對計重設備及安裝提出了法規 要求。動態汽車衡由于主要用于計重收費的貿易 結算,但其準確度較靜態衡器低,能否用于行政 執法依據,沒見到相關法規,值得商榷。

3、計量檢定部門應嚴格按照規程的要求配 置、建標、檢定。并對每個周期的檢定情況作 系統的分析,將結果上報質監部門和交通部門; 為收費站提出建議;推薦性能可靠的計重設備; 為確定科學合理的檢定周期提供依據;為使用 時間長、穩定性差的收費站提供不定期的使用 中檢驗服務,共同確保計重設備性能穩定,計 重準確。

4、計重設備制造商和收費站應經常了解設備 使用情況,在檢定周期內經常性的對計重設備做 好維護保養工作。

5、通過新聞、媒體、網站的宣傳或行業培 訓等方式,加強全社會、尤其是相關人員對計 重收費的了解,使路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 更好地掌握執法尺度;使收費人員對駕駛人員 提出的異議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認為動態公路 車輛自動衡器經過檢定,就與收費站無關,從 而激化矛盾。影響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準確 性的因素很多,對單獨一次粗大誤差的原因幾 乎無法確定,即使制定應急措施也不具操作性, 解決爭議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靜態衡器復檢。 民生計量無大小。